香港应否全面禁止代孕妈妈怀孕的道德探索(二)

上一篇 / 下一篇  2008-04-28 00:00:00

香港应否全面禁止代孕妈妈怀孕的道德探索(二) 香港应否全面禁止代孕妈妈怀孕的道德探索(二) 「代孕妈妈产子」亦令我们要重新反思如何界定母子的关系。赞成商业性代孕妈妈安排的人认为代孕妈妈只是为委托夫妇提供怀孕服务,就像奶妈或照顾小孩的家务助理一样,虽然她们执行了母亲的一些职能,但是她们并不因此而成为孩子的母亲(Robertson , 1983)。可是,在保障孩子利益的大前提下,我们有需要界定怀孕妇人是生下婴儿的母亲。即使该妇人与婴儿没有任何血缘关系,但是她在怀孕过程中己经与婴儿建立了密切的关系,妊娠后她是即时在婴儿身边,其身份亦很容易确定和辨别,而她亦能为刚出生的婴儿提供照顾(Tong, 1990)。若然母子关系的定义要经过一个较复杂的程序才能确定,致使不能在婴儿诞生即时确定谁有照顾它的责任,婴儿的利益便无法受到保障。此外,怀孕时期孕妇与胎儿之间的密切关系足以使她成为最先与婴儿建立紧密关系的人,孕妇亦应顺理成章地成为婴儿的母亲。奶妈与家务助理只是在母子关系确立后才出现。她们有一个很明确的身份,就是协助母亲抚养其孩子。所以,代孕妈妈与奶妈或家务助理的身份有本质上的分别。 「代孕妈妈」并不单是为委托她受孕的夫妇提供怀孕服务。在怀孕过程中,孕妇实质上已确立了她成为婴儿母亲的地位。如果代孕妈妈怀孕可以成为商业服务,代孕妈妈实际上把生下的孩子当成商品进行买卖。 「代孕妈妈产子」亦令我们要重新反思如何界定母子的关系。赞成商业性代孕妈妈安排的人认为代孕妈妈只是为委托夫妇提供怀孕服务,就像奶妈或照顾小孩的家务助理一样,虽然她们执行了母亲的一些职能,但是她们并不因此而成为孩子的母亲(Robertson , 1983)。可是,在保障孩子利益的大前提下,我们有需要界定怀孕妇人是生下婴儿的母亲。即使该妇人与婴儿没有任何血缘关系,但是她在怀孕过程中己经与婴儿建立了密切的关系,妊娠后她是即时在婴儿身边,其身份亦很容易确定和辨别,而她亦能为刚出生的婴儿提供照顾(Tong, 1990)。若然母子关系的定义要经过一个较复杂的程序才能确定,致使不能在婴儿诞生即时确定谁有照顾它的责任,婴儿的利益便无法受到保障。此外,怀孕时期孕妇与胎儿之间的密切关系足以使她成为最先与婴儿建立紧密关系的人,孕妇亦应顺理成章地成为婴儿的母亲。奶妈与家务助理只是在母子关系确立后才出现。她们有一个很明确的身份,就是协助母亲抚养其孩子。所以,代孕妈妈与奶妈或家务助理的身份有本质上的分别。 「代孕妈妈」并不单是为委托她受孕的夫妇提供怀孕服务。在怀孕过程中,孕妇实质上已确立了她成为婴儿母亲的地位。如果代孕妈妈怀孕可以成为商业服务,代孕妈妈实际上把生下的孩子当成商品进行买卖。 基于以上的论点,笔者认为政府禁止商业性代孕妈妈的立场是对的。但是,不同意准许非商业性而有遗传关系的体外受精代孕妈妈怀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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