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母”现象所引发的思考3

上一篇 / 下一篇  2008-05-01 00:00:00

“代母”现象所引发的思考3 如果说代孕伦理上的问题尚处在讨论阶段的话,那么法律上的难题便不容我们忽视了。宪法赋予公民人身利,这是每个公民生活在社会上的基础,也是民法等法律法规对公民权利义务规定的依据。“借废生子”的泛滥,特别是在金钱驱动下,一部分人“专职”干起了“代母”的活儿,使得这一权利受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从“借腹生子”这一方的“父母”来说,他(她)们付 出的只是一个受精的卵子以及可能的一笔不小的费用;对于出借子宫的“代孕妈妈”而盲,1O月的怀胎给她带来的是一个别人的孩子以及可能的一笔可观的收入。这样的一种“交换”严重地践踏了公民的人身权利,“代母”成为了一种生育的工具,人的母性变成了一种商品,人身成为了一种用于金钱交换的资本。我国<民法>明文规定:不得买卖人体。“出租”人体其实不就是在钻法律的空子吗?仔细想想,这与卖淫等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的违法行为又有什么本质区别呢?只是这种行为披上了伪善的外衣罢了。 来源:代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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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 2008-0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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