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母”现象所引发的思考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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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一篇 2008-05-01 00:00:00
“代母”现象所引发的思考4
再说“
代孕”引发的一系列其他法律问题:首先是继承权方面,对于借腹母体来说,其子女为亲生子女,不管母体是否结婚,该圣女均为非婚生子女,如果鬃法与思考 引进与咨询2003年第11期母体结婚,则子女与其母体的配偶为养父与养子女关系;对与委托方来说,该子女与委托方为养子女关系,如果采用人工受精技术时使用委托方男方的精子,则子女与委托方男方为亲子女关系。如果采用胚胎移植
技术。则该子女与委托方为养父母与养子女的关系。这便涉及到继承权的问题,我国<民法》明确规定:“子对于父母以及养父母的财产具有继承的权利。”在“借腹生子”的案例中,出生的孩子究竟是有权继承两位“母亲”的财产,又或是应当继承哪位“母亲”的财
产?依据现有法律难以裁定。还是举上述的邓恩的例子:按照常理,两个婴儿是她的孙女,属于第三位的继承人。排在其女儿之后,除非邓恩明确留下遗嘱。否则要儿不享有对其财产的直接继承权。但是根据前面所说的借腹母体与子女的法律关系来看,婴儿却是邓恩
的非婚生子女,又是其女儿的亲子女。身份关系发生了竞和。继承权的问题便摆在了法律面前。当邓恩有朝一日故去的时候,两个孩子与其“母亲”在遗产分配的问题上相互间处于一种什么样的关系?这种关系应当如何处理?⋯⋯这种竞和必然导致法律关系的动摇与家庭的不和,引起许多不必要的纠纷与矛盾。从而引发诸多的社会问题。其次便是婴儿的归属问题,一般的试管婴儿。供精者和供卵者都是匿名的,所以即使得到的是别人的精子或卵子,经过妻子十个月怀胎。接受一方也会产生很强烈的骨肉之情,一般不会产生有关孩子归属的纠纷;但是如果是“代孕”生产出的婴儿。虽然遗传特质完全同夫妻二人一致,但由于“代孕母亲”经过十个月的孕育,对新生婴儿难免不会产生感情。以致引发对孩子归属问题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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