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母”现象所引发的思考5
上一篇 /
下一篇 2008-05-01 00:00:00
“代母”现象所引发的思考5
最后。抛开上述这些深层次的问题不说,单来看看关于“
代孕这个协议本身的效力。刘芳是李明夫妇家的保姆,李明夫妇由于生理上的问题多年来一直没有孩子,无奈中。两人想到了通过刘芳“借腹生子”。双方约定,李明夫妇支付5万元作为刘“代母”的报酬。然而孩子生下来竟是一对双胞胎。于是当事双方就酬金问题发生争议,诉至法院。法院认为。双方“借腹生子”的协议不受法律保护,驳回诉请。我国合同法明确规定:内容形式上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
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道德的合同。确认为无效。依据国家卫生部2001年出台的<人类辅助生育技术管理办法》规定:“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得实施任何形式的
代孕妈妈技术”;以及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双方关于‘借腹生子’的协议不受法律保护。”来看,“借腹生子”协议属于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以及社会公序良俗的协议。应以无效论。因此,其规定的权利义务将不受法律保护,且具有违法性。这便明确了“借腹生子”协议对于当事双方根本不具备约束力。由此而产生的各种法律后果依据现有法律也难以谓整。如
果说李—— 刘一案只涉及经济方面的问题。经协商谓解尚好解决的话。那么因“借腹生子”一纸协议所引发的其他一些涉及到人身方面的问题便是十分棘手的了。例如:什么样的女性有资格做“代母”?胎儿流产,新生儿有缺陷,责任由谁负担?代孕母亲在孕期及
生产过程中出现生命问题怎么办?到那时。也许只有落得个人财两空的可悲结局了。
代孕网资讯
导入论坛
收藏
分享给好友
管理
举报
TAG: